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巍言 | 红头文件莫“调皮”,乱用修辞如何执行?

2017-08-18 刘伟巍 登记注册小助手


导读

不知何时开始,严肃的公文也开始玩起了比喻,各类文件中时不时蹦出几个比喻确实生动形象,但在局外人看来,却可能一头雾水。


一、不能说“不能办”


工商登记工作中,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方可受理。但某地规定,在受理业务时,不能说“不能办”,而要讲“怎么办”。不知依据何法而定。但笔者认为,“不能办”有理,“怎么办”不现实。


所有申请都不能否决,还要《行政许可法》有何用?许可机关是市场秩序的维护者,“不能办”是法律授予许可机关的权利,“不能办”是维护交易安全的看门人,“不能办”是庇佑人民群众的保护伞。许可机关不能“一刀切”地取消“否决权”,应当坚持法定职权,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挺起胸膛,依法不予受理。


行政许可工作首要原则是依法依规,而不是以相对人是否满意为唯一目标。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坚决否决违法就是保护守法,有益于建立诚信的社会体系,更有益于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从“路障”到“路标”


还有的地方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事项的,不设路障设路标;对不符合条件的,不打回票打清单;对法律法规不明确的,不给否决给路径。这些修辞看上去很美好,实际基层如何执行?路障怎么障?路标又如何设?打回票是什么票?打清单是什么单?


斗胆一猜,设路障是否指工作人员阻止群众办理其他部门工作事项?但实在想不到如何能做到阻止别人家部门的工作。


设路标是不是指群众来错地方了,工作人员要告诉他到哪里去办理?“设路标”比喻很形象,但设到什么程度是不是应该精确一些呢?工作人员不可能了解政府所有部门职能,设不成路标要承担什么责任?告知错误有何风险?会不会因为没当好“路标”而被投诉?被处分?如没当好路标也没有处分,那文件必然成为一纸空文。相比之下,工商总局在“双告知”文件中要求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知悉工商部门告知的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就简单明确的多。


对法律法规不明确的,基层窗口给路径,足以用匪夷所思来形容了。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的,基层怎么会知道路径何在?难道是让工作人员成为法学家,指导全国人大吗?


伟大领袖毛主席在《反对党八股》一文中有一段经典表述。


共产党员如果真想做宣传,就要看对象,就要想一想自己的文章、演说、谈话、写字是给什么人看、给什么人听的,否则就等于下决心不要人看,不要人听。许多人常常以为自己写的讲的人家都看得很懂,听得很懂,其实完全不是那么一回事,因为他写的和讲的是党八股,人家哪里会懂呢?


主席本人具有高度的文学修养,也很重视文风建设。主席在谈写文章的规则时,也讲到“第六条:不生造除自己之外,谁也不懂的形容词之类。”


这篇1942年的文章,距今已有七十五年,但这段话放在今天仍然具有高度的现实意义。用当今网络流行语来说,主席是“简单粗暴”地指出了文风中不良之处。


斯人已逝,大智长存!


三、规范比喻式文件,势在必行


政府出台文件的出发点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但比喻式的红头文件在执行层面难以落实,势必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纸空文。一旦形成风气。政府的权威性、严肃性将受到极大挑战。不仅基层工作人员无法按文件规范自身工作,也会对社会公众造成不负责任的消极看法。


规范比喻式文件,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三点入手。


首先,要树立法律意识,符合党的理论和法律法规,不能模糊权责界限随意规定。

其次,在公文拟制过程中加强管理,严格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做到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政策措施切实可行。做到内容简洁,观点鲜明,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还要及时吸纳社会公众的意见。基层与群众能读懂文件才能发挥文件效果,并结合实际进行改进,进而建立广泛认可的群众基础。


“放管服”是三足鼎,简政放权是方向、放管结合是原则,优化服务是体现,简政放权已在路上,优化服务也要依法依规,但取消否决权这种“只放不管”的机械做法,难以令人认同。


总之,远离修辞式文件,改变不切实际的文风,以党纪国法为准绳,立足于基层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规范,才有利于优化工作作风,指引基层改进工作,才能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而实现改革的顺利推进。


修辞式文件,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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